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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盗车杀婴主犯判死刑 残忍杀婴恶毒抛尸

编辑:beauty 2013-05-28 14:37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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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盗车杀婴主犯判死刑 残忍杀婴恶毒抛尸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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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最新的社会新闻报道称:今年3月,周喜军盗窃一辆轿车后发现后座有一婴儿,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。5月27日,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处周喜军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处罚金50000元;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.5元。宣判后,周喜军提出上诉。

  法院判决

  周喜军被判死刑 赔偿家属1.7万

  以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

  以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

  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

  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.5元。

  案件回顾

  两月大婴儿失踪

  长春市民全城搜索

  3月4日,长春市民许先生未熄火的RAV4丰田车被盗开走,车上有一名仅两个月大的婴儿。案发后,警方和广大市民紧急搜寻。3月5日17时许,犯罪嫌疑人周喜军迫于压力,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3月7日18时,周喜军被长春市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。长春盗车杀婴主犯判死刑 残忍杀婴恶毒抛尸

  作案细节

  将婴儿掐至昏迷

  又用红布条将其勒死

  经审理查明,2013年3月2日7时许,被告人周喜军要去应聘单位面试,在等候班车时,他去附近的“为家”超市买水,发现超市主人几次到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丰田RAV4 越野轿车(吉AMM102)内,得知车内有两个月大的婴儿,并观察到车没熄火且未上锁,遂产生盗车之念。

  3月4日6时40分,周喜军再次来到“为家”超市门前,发现该车未熄火停放原处。

  7时许,周喜军趁超市主人忙于卖货之机,将车盗走。上车后,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,仍驾车驶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。为防止被发现,他将车牌掰下,轮毂上的红布条解下置于车内。行驶中,车上婴儿啼哭,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。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,周喜军用从轮毂上解下的红布条勒婴儿颈部,直至婴儿死亡。

  8时20分左右,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,后将车内女式挎包、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。

  9时许,周喜军将所盗车辆存放于永发乡营城子村委会西侧一养殖场院内,后搭乘一路经此处的面包车到永发乡,将车辆的前、后牌照弃至苍龙村生态公厕便池内。

  9时30分,周喜军乘出租车到怀德镇其大姐家,提出自己有辆车想存放在此,未获应允。周喜军恐被发现,12时许返回埋尸地点和丢弃物品地点,重新掩埋。周喜军为逃避抓捕,找长春市一旅店欲租住一个月,并交了押金,后反悔离开。

  周喜军回家后,从家人及网络得知公安机关在本省和邻省进行全力抓捕,也知道社会公众在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,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,于3月5日16时40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

  经鉴定,被盗车辆价值为134900元,已返还给被害人家属。

  法院审理

  法院:虽自首但手段极其残忍

  法院认为,被告人周喜军的犯罪事实,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,周喜军亦供认不讳。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窃取汽车,价值巨大,车内的婴儿啼哭,周喜军害怕被抓获,残忍地将婴儿掐、勒颈部致死,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、盗窃罪,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。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,虽自首成立,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,犯罪手段极其残忍,犯罪后果极其严重,不足以从轻处罚。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,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依法保护丧葬费17098.5元。